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鼎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泰鼎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查泰鼎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因未呈報該公司之清算人,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1 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