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陳豐山、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翁時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時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 年4 月13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