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吳松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金額 │利率 │├──┼─────────┼─────────┼──────┼───────┼────┤│001 │盈笙企業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83年1月26日 │(新台幣) │10.025% ││ │陳永昌 │份有限公司(更名國│ │1,600,000 元 │ ││ │周色妍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 │ ││ │陳金龍 │有限公司) │ │ │ ││ │陳永順 │ │ │ │ │├──┼─────────┼─────────┼──────┼───────┼────┤│002 │盈笙企業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83年1月26日 │(新台幣) │10.025% ││ │陳永昌 │份有限公司(更名國│ │400,000元 │ ││ │周色妍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 │ ││ │陳金龍 │有限公司) │ │ │ ││ │陳永順 │ │ │ │ │├──┼─────────┼─────────┼──────┼───────┼────┤│003 │盈笙企業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83年1月26日 │(美金) │9.25% ││ │陳永昌 │份有限公司(原國泰│ │300,000元 │ ││ │周色妍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陳金龍 │限公司) │ │ │ ││ │陳永順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