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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

聲請人
蕭鉅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01│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8260-0 │1 │1000│├──┼──────────┼──────┼──┼──┤│0002│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8261-1 │1 │1000│├──┼──────────┼──────┼──┼──┤│0003│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8262-3 │1 │1000│├──┼──────────┼──────┼──┼──┤│0004│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8263-5 │1 │1000│├──┼──────────┼──────┼──┼──┤│0005│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8264-7 │1 │100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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