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64號
- 聲請人
- 李瑞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基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1段32號9樓之3,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16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股 數│├──┼───────────────┼────────────┼────┤│0001│基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 │1000 │├──┼───────────────┼────────────┼────┤│0002│基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 │1000 │├──┼───────────────┼────────────┼────┤│0003│基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 │1000 │├──┼───────────────┼────────────┼────┤│0004│基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 │1000 │├──┼───────────────┼────────────┼────┤│0005│基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 │1000 │├──┼───────────────┼────────────┼────┤│0006│基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 │1000 │├──┼───────────────┼────────────┼────┤│0007│基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 │1000 │├──┼───────────────┼────────────┼────┤│0008│基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 │1000 │├──┼───────────────┼────────────┼────┤│0009│基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