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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7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台灣知識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昌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27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西│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0年2月16日│36,000元 │TT0000000 ││ │門分行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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