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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8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283號

聲請人
嘉穎洋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穎信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發票人姓名與附表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姓名(「姚宥𡩋」或「姚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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