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087號聲 請 人 美商Optimer. 法定代理人 Kurt M. H. 代 理 人 吳志光律師 李耀中律師 簡維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