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341號
- 聲請人
- 廣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支票之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和分公司」,設於新北市永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