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5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532號
- 聲請人
- 王瑞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253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0001│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 000000-0 │仟股 │1 │1000 │├──┼───────────────┼──────────────┼────┼───┼────┤│0002│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 000000-0 │仟股 │1 │1000 │├──┼───────────────┼──────────────┼────┼───┼────┤│0003│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 000000-0 │仟股 │1 │1000 │├──┼───────────────┼──────────────┼────┼───┼────┤│0004│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 000000-0 │仟股 │1 │1000 │├──┼───────────────┼──────────────┼────┼───┼────┤│0005│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 000000-0 │仟股 │1 │1000 │├──┼───────────────┼──────────────┼────┼───┼────┤│0006│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 000000-0 │仟股 │1 │1000 │├──┼───────────────┼──────────────┼────┼───┼────┤│0007│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 000000-0 │仟股 │1 │1000 │├──┼───────────────┼──────────────┼────┼───┼────┤│0008│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 000000-0 │零股 │1 │500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