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群彩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紫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稱(「獨身貴族實業有限公司」或「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若支票之發票人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