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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聲請人
葳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葳森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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