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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宗煜

  • 原告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46號聲 請 人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該裁定於101 年3 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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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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