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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4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41號

聲請人
樺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程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櫂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支票影本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朗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朗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所提出支票影本之支票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0000000 」或「DA0000000 」?)。

三、若發票人為朗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支票號碼為DA0000000 ,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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