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80號聲 請 人 張來銓即張國萬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88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4NX0000000-0 │1 │60 │ ├──┼──────────┼────────┼───┼──┤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4CX0000000-0 │1 │120 │ ├──┼──────────┼────────┼───┼──┤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5CX0000000-0 │1 │82 │ ├──┼──────────┼────────┼───┼──┤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6GX0000000-0 │1 │37 │ ├──┼──────────┼────────┼───┼──┤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6CX0000000-0 │1 │75 │ ├──┼──────────┼────────┼───┼──┤ │00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 │1 │75 │ ├──┼──────────┼────────┼───┼──┤ │00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7CX0000000-0 │1 │72 │ ├──┼──────────┼────────┼───┼──┤ │008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7GX0000000-0 │1 │144 │ ├──┼──────────┼────────┼───┼──┤ │009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8CX0000000-0 │1 │29 │ ├──┼──────────┼────────┼───┼──┤ │010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8GX0000000-0 │1 │69 │ ├──┼──────────┼────────┼───┼──┤ │01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1GX0000000-0 │1 │133 │ ├──┼──────────┼────────┼───┼──┤ │01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2GX0000000-0 │1 │102 │ ├──┼──────────┼────────┼───┼──┤ │01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3GX0000000-0 │1 │168 │ ├──┼──────────┼────────┼───┼──┤ │01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4GX0000000-0 │1 │129 │ ├──┼──────────┼────────┼───┼──┤ │01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GX0000000-0 │1 │142 │ ├──┼──────────┼────────┼───┼──┤ │01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 │1 │196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