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建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假扣押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或撤銷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前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全字第100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全聲字第198 號裁定准許,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限期起訴既已裁定准許在案,則聲請人於本件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