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陳柏熹 代 理 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相 對 人 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67年度全字第337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文卷 銷燬清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由聲請人所提證物一及上開本院文卷銷燬清冊觀之,本件應係就假扣押裁定為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爰引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顯然之違誤 ,茲併予敘明。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