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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富文傑、戴錦明

  • 原告
    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聯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文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2130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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