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528號
- 聲請人
- 詹宏志即網路家庭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網路家庭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網路家庭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撤銷、廢止登記函。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