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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曹志強

  • 原告
    湖南華菱湘潭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信吉即信源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603號聲 請 人 湖南華菱湘潭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志強 代 理 人 陳珈谷律師 施宇軒律師 相 對 人 蘇信吉即信源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第六0三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受理101年度司司字第603號呈報清人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香港仲裁庭相關費用之最終仲裁裁決及其中譯文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60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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