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 原告鍾素垣、邱秀蓉
- 被告邱馬良勇即大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90號聲 請 人 鍾素垣 代 理 人 邱秀蓉 相 對 人 邱馬良勇即大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 9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鍾素垣閱覽、抄錄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九○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聲請人為本院 101年度司司字第9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公司大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業據提出身分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 101年度司司字第9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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