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蔡友才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鑫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如附件)。 二、釋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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