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林純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借款人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據,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3 月29日起至96年6 月29日止(本金到期一次還清),嗣變更96年3 月29日起至101 年6 月29日止,何以101 年2 月16日陳報狀附表二備註欄記載還本日100.3.29,請陳明本件借款究否屆清償期,並提出文件釋明之。(若未屆期則非本件擔保範圍) 二、聲請人於101 年2 月16日雖陳報有如附表所示債權本金,請具體表明(以附表方式),各筆債權之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尚欠金額、清償期等。 三、聲請人於101 年2 月16日陳報狀附表備註欄所載應還日期之依據為何,請提出文件釋明之。 四、提出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