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博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非訟代理人 柯懿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政達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