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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

聲請人
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瑋

非訟代理人 何僅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抵押物擔保之債務人,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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