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685號聲 請 人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爾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新臺幣2,000元。 四、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