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吳文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246號聲 請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沛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