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平光敬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264號聲 請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光敬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賢才、林翠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票載金額(事實理由欄中之敘述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