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950號
- 聲請人
- 廖羅瑞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相對人(相對人應與本票發票人相符)。
二、查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