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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9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975號

聲請人
張五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並請具狀陳報載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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