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雍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163號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通企業有限公司、白王淑 、白進鴻、余麗珍、白演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駿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