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進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324號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ernadith Z. Pastran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票票面金額(聲請狀與本票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