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46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463號
- 聲 請 人
- 赫普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柔
- 非訟代理人
- 杜家駒律師
- 蔡嘉恩律師
- 謝閔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林大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林大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一、請補本票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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