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689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峯良即祐康企業社、林麗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本票之發票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林峯良即祐康企業社」或「林峯良即佑康企業社」?),若是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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