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6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689號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峯良即祐康企業社、林麗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本票之發票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林峯良即祐康企業社」或「林峯良即佑康企業社」?),若是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正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