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進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305號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ichel C. Capilla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500 元,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