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江展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451號聲 請 人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展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王建家、陳孟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發票日。(聲請狀所載與本票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