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游木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804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慶文即德承企業社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