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9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曾珠輝
- 原告宥喬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316號聲 請 人 宥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珠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雷特有限公司、江衍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普雷特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對人江衍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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