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承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049號聲 請 人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