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起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628號聲 請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達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