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629號聲 請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台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查報該公司是否已廢止。若已進行清算程序,請陳報清算人,提出法院備查文件,或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釋明之;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以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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