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起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629號聲 請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具狀陳報稱以相對人台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提出資料釋明之,並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