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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8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871號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正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解散,查報是否已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未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若章程有規定或股東有決議,應以該規定及決議之人為清算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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