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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8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871號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正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未呈報清算人,請載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若有選任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釋明之;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以釋明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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