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苗豐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365號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訊弘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訊弘企業有限公司)、邱三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訊弘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訊弘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