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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3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12號

聲請人
高島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瑛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建龍、謝佩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何建龍、謝佩靜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補本票原本1 紙、請釋明提示日,該裁定於101 年5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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