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 聲請人
- 高島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瑛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建龍、謝佩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何建龍、謝佩靜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請補本票原本1 紙、請釋明提示日,該裁定於101 年5 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