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7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719號
- 抗告人
- 印仕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釱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年10月53日本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671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補正事項:
一、表明本件抗告人。(本件抗告人是否僅台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二、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