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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71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719號

抗告人
印仕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釱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年10月53日本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671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補正事項:

一、表明本件抗告人。(本件抗告人是否僅台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二、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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