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7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796號
- 聲請人
- 新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良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焦治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