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新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宋良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796號聲 請 人 新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焦治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