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智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817號聲 請 人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